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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律师:企业被环保行政处罚,应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0-05-23 18:22

环保行政处罚应对——如何获取胜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很多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的不以为然,有的惶恐万分,正确的做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审查接受处罚的对象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到企业作为处罚对象,可能会涉及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管理单位等多个单位,此时就要审查真正应当接受处罚的是否就是本企业,还是与本企业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二,审查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那么,环境保护局的一些相关派出机构就不具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

第三,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过于笼统模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提出异议。

第四,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企业在收到处罚决定时,应当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组织听证。

最后,审查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节。因此,企业可以围绕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予以应对。


环境行政处罚应对——具体步骤?


总结企业应对环保行政处罚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向环保部门申请听证。此时,环保部门只是拟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并未真正行政处罚。企业如果认为环保部门拟处罚不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的规定,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听证,提出拟行政处罚存在错误的事实或者法律理由,并可以协商。

第二步:向环保部门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听证完毕后,如果环保部门仍然出具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可以向环保部门上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针对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龙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此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如何应当先按照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否则将按总罚款金额日3%缴纳滞纳金,损失将会扩大。先缴纳罚款后,如果通过日后的诉讼程序将该行政处罚撤销,那么所缴纳的罚款将会全数退回。如不愿缴纳罚款的,下述。

第三步:向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如果维持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仍然不服,可以向环保部门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深圳市,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行政诉讼统一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诉讼是最关键的,较之前的听证、复议程序,一审系独立的第三方法院根据严格的事实法律标准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当维持或者撤销。

第四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一审判决下达后,企业仍然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二审是终审判决,无论最终判决维持或者撤销行政处罚,企业与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结果。

以上是企业全部法律救济途径。当然,尽管企业走完全部程序,赢得行政诉讼的概率还是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当前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犯错误的概率大大降低,当然也不排除法院对行政执法权的维护。并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本应遵守国家法律,接受政府监管,如果违法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环保执法人员虽然谙熟相关行业知识,法律专业水平却相对不足,在执法程序、证据收集等等环节难免出现错误或不公正。这种情况导致,企业对环保机关的处罚不服而提起复议或诉讼。这样该行政处罚就存在被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可能,这也能反过来促进执法机关提高专业水平。

环保行政处罚救济期限规定

请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错过维权良机。

1申请听证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

2.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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