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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9-01-13 00:01

一、律师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的依据

律师承办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二、律师承办环境信息公开业务的范围

在环境信息公开中,主要涉及两类主体:负有公开义务的环保行政机关和要求环境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律师均可接受上述两方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在实践中,环境信息公开可分为申请环境信息公开及相关问题处理阶段以及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律师皆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分为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除环境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外,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国务院环保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的环境信息。

四、律师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的方式

关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申请环境信息公开。

律师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时,首先需判定其拟申请的信息是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还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若为依申请的,需注意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其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申请的证据。

律师在代理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时,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律师在代理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时,应当使用部门所作表格,一事一申请。

五、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限

律师在代理提交申请后,应注意环保部门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答复内容的审查及应对

对于环保部门答复的内容,律师需注意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 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如果答复存在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或者逾期未收到政府机关的答复,可以视情况建议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环境信息公开涉密问题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若律师代理提交公开申请后,环境行政机关也可能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此时,律师应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密的相关依据及证据,以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资信。增加信息公开有关救济途径的内容,既是给当事人答复的内容,也是接受咨询应知应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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