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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仇胜双等犯污染环境罪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42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10号】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的破碎加工工作。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从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辉、王正科、戴爱秀、黄英武、仇许兵等人处购买了混有棉签、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进行破碎。被告人葛水云又从被告人胡贤二、付望生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霍七辉又从被告人胡炳涛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辉再将这些输液袋转卖给被告人仇胜双。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将收购来的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进行破碎加工后将破碎料卖给被告人高学东,共计140多吨。

(二)裁判结果

汨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非法收集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液袋、医用针头,经汨罗市环保局鉴定属于危险废物,认定为“有毒物质”。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付望生、仇许兵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据此,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三)典型意义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处置、买卖医疗废物,极有可能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感染和传播,严重危害环境和人民生活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各被告人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40多吨,严重污染环境,给公众健康带来极大隐患,法院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实刑,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刑罚的威严和震慑作用。本案的查处暴露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垃圾管理、处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环保行政部门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缺位,司法介入对于有效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和管理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实现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


来源: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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