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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虽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但环境公共利益仍处
发布时间:2019-07-25 15:39


【基本案情】李省养殖场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建成并投入使用。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污水等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场区附近耕地及东侧水沟、造成空气污浊、水质恶化,周边村民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简称颍州区环保局)进行立案查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向颍州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后颍州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李省养殖场立即整治;环评文件未经审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经营。作出《移送函》,请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政府督促李省养殖场对排放的畜禽养殖废水进行整治,消除污染、恢复原状。作出《关于对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根据李省养殖场申请,颍州区环保局组织召开听证会,认为李省养殖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进行行政处罚。后颍州区环保局再次现场检查,发现李省养殖场擅自恢复生产,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又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李省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运营),另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省养殖场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罚款5万元。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颍州区环保局怠于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颍州区环保局继续依法履行畜禽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颍州区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李省养殖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环境监察通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函请三合镇政府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函请颍州区农委依法对李省养殖场进行处理等,履行了法定环境监管职责。但未达到应有的行政管理目标,李省养殖场仍持续违法生产经营,涉案违法生产禁而不止,环境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颍州区环保局应继续拓宽工作思路,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督查力度,督促李省养殖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遂作出(2017)皖1202行初77号行政判决:一、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继续依法对阜阳市颍州区李省生猪养殖场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职责。二、驳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安徽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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