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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9-01-12 23:38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额、环境修复成本赔偿额、人体健康赔偿额、舒适度损害赔偿额和存在价值损害赔偿额的总和。环境修复成本赔偿标准是环境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总和,可考虑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应急处理费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费用、检测费用、应急处理设备和物品使用费、应急人员费等。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包括污染清理设备及工具的单价和数量,污染清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污染物的处理成本和清理量。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换、水体修复、污染处理设施(物品)购置和使用、人员开支等费用。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包括:

1.因环境侵权造成的财产的直接减少或者灭失;

2.因环境侵权损害人体健康而发生被侵权人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误工费等费用;

3.因环境侵权损害致人死亡而发生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丧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4. 环境侵权损害的调查费用,包恬环境监测、技术鉴定、损失评估、调查取证等费用;

5.被侵权人为消除环境侵权危害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6. 被侵权人因环境侵权损害而丧失的正常收益;

7. 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被侵权人的精神抚慰金;

8. 其他需要赔偿的费用。

三、环境侵权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因环境侵权造成公民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 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

四、环境侵权致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因环境侵权造成动植物损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动植物具体实物损害或灭失;动植物长大或成熟后预期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动植物养殖中,发生的工资、饲料、防病、房租、管理等所有直接支出的费用;消除环境侵权危害,清理、治理环境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动植物养殖中,因环境侵权损害,致使被侵权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能履行,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因调查环境侵权损害事实而实际发生的各种鉴定、检测及检验、经济损失评估等费用;

五、环境侵权造成渔业损失的计算方法

因环境侵权事故造成水产生物渔业资源损失的,确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应采用下列计算方法:

1.围捕统计法。适用于以鱼、虾、蟹、贝等养殖品种为主的湖泊、水库、外荡及内陆水域,其环境侵权事故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下。

水产生物单位面积平均死亡量×环境侵权事故水域总面积+群众捕捞的死亡量==事故水域总死亡量。

2.调查测算法。适用难以设点围捕的大面积养殖水域。

由渔政部门根据发票、生产原始记录及有关旁证,核定养殖单位当年投放鱼种的分类放养量。

以粗养为主的应考虑原有自然渔业资源量。

事故水域中尚存的死亡量+群众捕捞的死亡量==事故水域总死亡量。

3.统计推算法。

(1)内陆水域养殖,增殖水面(包括湖泊、水库、外荡)。

(亩放苗种数×成活率〔%〕×起捕规格-已捕产量)×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受污面积(亩)=当年放养水产生物的死亡量(公斤)。

(2)精养池塘或小面积渔业水域。

当年计划全部产量-己捕捞量=侵权事故水域×水产生物死亡量;当年计划全部产量=当年投放的鱼种数量×前三年平均增长率;

前三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平均产量÷前三年平均亩放苗种数)×100%。

(3)滩涂养殖和围塘养殖。

(亩放苗种数×成活率〔%〕×起捕规格-己捕产量)×受污面积(亩)×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受污水产生物总死亡量(公斤)。

(4) 虾、蟹、贝、藻的推算方法。

((系数×受污面积(亩)×亩放苗种数×成活率〔%〕)÷成品规格(只、尾/公斤))-上年剩余水产生物死亡量(公斤)==受污水产生物总损失产量(公斤)。

(5) 专家评估法。

在难以用上述公式计算的天然渔业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河口及沿岸海域、近海,可采用专家评估法,主要以现场调查、现场取证、生产统计数据、资源动态监测资料等为评估依据,必要时以试验数据资料作为评估的补充依据。

专家评估法进行的基本程序为:现场调查、确定资源量、确定资源损失量、侵权损失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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