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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合肥南淝河水环境专项整治,部分企业或涉嫌污染环境罪
发布时间:2019-10-21 18:17

南淝河流域水环境问题曝光第二批)】

1013日,南淝河流域水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四个检查组继续下沉相关县区、开发区对南淝河流域涉水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发现2个典型问题。现予以曝光:
1.合肥豆丰食品有限公司:1)生产废水及冲洗保洁废水是接入自建的一座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但部分豆制品废水及生产车间地面冲洗废水收集不完全,未进入厂区污水站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2)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正常使用。厂区污水处理站的接触氧化池内的软性填料(10立方米)于20193月份损坏,至今未修复。(3)厂区南围墙外侧企业生产污水管网汇入钟离路市政管网集水井内企业外排生产污水感官和颜色较差。(4)油炸豆腐果生产车间于20199月份投入生产,油炸车间内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是新增车间,未向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变更申请。(5)车间外围,靠厂区围墙内侧区域卫生较差,有种菜现象、油渣污渍、生产残渣和垃圾乱堆放现象。
企业生产污水管网汇入钟离路市政管网集水井内,检查组执法人员为进一步核实该企业污水外排情况,现场共采集水样3份,土样1份。


2.合肥三川钢件热镀锌有限公司:1)现场检查未能提供环评批复和环评验收等相关文件。(2)现场检查该企业仍在正常生产,污水处理措施未运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且地面未做防渗措施,生产厂地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厂房内弥漫着酸雾。(3)厂区未做雨污分流,雨水和地面有大量的污水经雨水沟排入南面铁路道沟。厂区面积较大,约3万平米,无初期雨水收集措施。应急池和事故池堆积大量的污染物,不能起到应有的用途和作用。

合肥市南淝河水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91014



南淝河流域水环境问题曝光第三批)】

10月14日,南淝河流域水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四个检查组继续下沉相关县区、开发区对南淝河流域涉水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发现3个典型问题。现予以曝光:
1.蜀山区陈村路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块内为雨、污合流。短时强降雨时,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易发生工业废水溢流现象;该公司工业废水事故应急池设计为384立方米,容积仅能应急存储一天工业废水排放量。


 
2.长丰县岗集镇华丰印务厂区内部分窨井盖雨污标识混乱,生活区的污水和残余垃圾排入污水管道,自来水池的染料排入雨水管道。 



3.肥东县万润食品有限公司内部排水管网存在雨污混接现象,排水设施管养不到位。现场检查发现,龙城路市政雨水管网有一道来自工厂方向的外接管,水量较大,已取样送检,进一步核实水流来源。



合肥市南淝河水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9年1015


附:污染环境罪相关法律知识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污染环境罪”,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问题一:单位会不会构成本罪?

答案是肯定的。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问题三: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

 


对于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也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


问题四:常见的有害物质包括哪些

1. 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2. 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

3. 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

4. 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

5. 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问题五:造成什么后果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千人以上的;


15. 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 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 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问题六:触犯本罪会面临什么刑事处罚


1. 严重污染环境(即上述被立案追诉的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七:凡是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并不是。对于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


1.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2. 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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