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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调查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9-01-12 23:39

一、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因环境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被侵权人)提出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事实,被告(污染者)否认的,由被告(污染者)负举证责任。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二、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调查取证重点

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被侵权人)及其代理律师应注意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1. 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表、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境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察机构的调查材料、环境侵权及其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有关录像、录音、相片等。

2. 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包括被损害的水体、土地 、空气及其环境的检测、检验、监测报告,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被侵权致死的动植物的实物及其检测、检验或鉴定报告,以及相关的录像、录音、相片等。被侵权人的医疗诊冶报告或重金属中毒鉴定报告等。以及证明环境侵权损害程度的证据,包括证明被侵权致死的动植物的数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受害动植物的原始票据,物价部门或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报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

三、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调查取证重点 

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污染者)及其代理律师应调查收集证明环境侵权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证明被告(污染者)并不排放能够造成原告(被侵权人)损害的侵权物,包括企业生产记录、排污申报、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记录,以及证明被告(污染者)排放的侵权物不能到达环境损害地点;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报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来证明原告(被侵权人)损害是环境侵权以外的原因所致;

3.证明环境损害是由于原告(被侵权人)自身责任所引起的。

4.证明环境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

5.证明环境侵权损害是由于原告(被侵权人)和被告(污染者)共同引起的。这可减轻被告(污染者)承担的责任;

6.证明被告(污染者)排放的侵权物所致环境,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功能区要求;

7. 证明环境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

四、环境侵权诉讼律师调取取证方法

1.调查取证方法

环境侵权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向证人、有关机构、部门及单位调查和收集环境侵权损害的相关证据。环境侵权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2.证据保全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原告(被侵权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

五、违法证据排除

基于违反环境标准规范、检测方法而进行的采样、分析测试和数据处理的环境检测报告,依法应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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